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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互联网需求文化转型

发布时间:2021-12-05 16:12:46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互联网
导读:哈佛大学的教授弗朗辛伯曼认为,互联网具有两面性,它可以是向善的,也可以是邪恶的。想要改变科技机会主义文化,使之更加契合公共利益,使互联网服务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文化的转型。 这样的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短期内政府必须牵头,
哈佛大学的教授弗朗辛·伯曼认为,互联网具有两面性,它可以是向善的,也可以是邪恶的。想要改变科技机会主义文化,使之更加契合公共利益,使互联网服务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文化的转型。
 
这样的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短期内政府必须牵头,通过立法等手段确立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数字权利,重点处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公司,以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应对社交媒体的虚假信息、假新闻等挑战也需要政府、企业以公共利益为导向进行持续的讨论协商;通过技术创新、通过社会和监管控制,将公共利益置于利润之上;长期看来,应在高校普及技术原理及其社会影响的相关知识,开设公共利益技术课程,培养具有批判性思维、服务于社会利益的技术人才。
 
原文
 
《哈佛公报》
 
哈佛官方新闻报,报道教学、学习和研究等方面的创新。以下简称《公报》。
 
与弗朗辛·伯曼的问答
 
在这一系列文章中,《公报》采访了哈佛专家们,为一些复杂问题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弗朗辛·伯曼(Francine Berman)是伦斯勒理工学院(Rensselaer Polytechnic Institute)爱德华·P·汉密尔顿(Edward P.Hamilton)计算机科学的荣休教授,是伯克曼·克莱因互联网与社会中心(Berkman Klein Center for Internet&Society)的副教授。伯曼目前的工作重点是信息技术对社会与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物联网——一个由数十亿日常事物通过网络链接而成的深度互联的生态系统。
 
公报:你认为互联网是对于当今世界是一股向善的的驱动力吗?
 
伯曼:
 
关于这个问题我不置可否。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给我们带来的是巨大的力量。科技已经成为现代生活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它在疫情大流行时期拯救了我们,为许多人上学、工作、联系亲友提供唯一的途径。但它也促成了选举操纵、谣言传播和激进主义的滋生。
 
数字技术究竟是善是恶?互联网可以同时支持黄色视频网站和疾控中心政府网站,也兼具Goodreads和Parler.com这样的社交平台。我们所处的数字世界是科技发明和社会控制的融合。要使网络空间成为社会发展的积极动力,就需要我们在如何开发、利用和监督技术方面进行社会转型,将公共利益置于私人利益之上。
 
从根本而言,公共部门有责任建立社会控制,来促进科技的正面作用而非剥削、操纵、误导和更糟糕的影响。这就需要目前被广泛接受的技术机会主义文化转型为更加契合公共利益的技术文化,这么做是极其复杂的。
 
公报:我们如何改变科技机会主义的文化?
 
伯曼:
 
没有什么灵丹妙药可以创造这种文化变革——没有任何单一的法律、联邦机构、机构政策或一套实践可以做到这一点,尽管所有这些都是文化变革所必需的。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历程。从技术机会主义文化转变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技术文化需要我们在多个方面持之以恒的努力,就像我们现在正在努力从歧视文化转变为包容文化一样。
 
话虽如此,我们现在需要为文化变革奠定基础——积极主动的短期解决方案、基础性的长期解决方案,以及认真制定应对我们尚不知道如何应对的挑战的策略。
 
在短期内,政府必须牵头。恐怖故事如今比比皆是——基于糟糕的面部识别的错误逮捕、强奸受害者的数据信息列表泄露、入侵者通过连接的婴儿显示器对婴儿尖叫——但令人惊讶的是人们几乎没有数字保护的共识——美国公民本应具备的,对于隐私、安全等的具体期望。
 
我们需要解决这个问题。欧洲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是针对欧盟公民,并且基于一套清晰明了的数字权利的条例。在美国,我们有一些特定的数字权利——健康和金融数据隐私、儿童上网数据隐私——但是这些权利大多是零散的。如何定义消费者的数据隐私权?对用作关键基础设施的数字系统和设备的安全性的期待是什么?
 
 
摄影师:KrisSnibbe(哈佛大学职工)
 
特殊性在这里至关重要,因为要想奏效,社会保护必须嵌入到技术架构中。如果明天联邦通过一条法律,规定消费者必须自行决定他们的个人数据是否可以被数字消费服务方收集,谷歌和Netflix将不得不改变他们的系统(以及他们的商业模式),以允许用户拥有这种自由裁量权。对于没有选择授权数据采集的消费者而言,需要做一个取舍:谷歌搜索将会变得更加去个性化,而Netflix也不再为你量身定制。但这也有好的一面:选择授权规则会让消费者主导并且更好的掌控个人的信息隐私。
 
一旦公民的基本的数字权利确立,就应该成立一个具有监管和执法权力的联邦机构来保护这些权利。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的成立是为了保障我们食品和药品的安全。OSHA(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的成立是为了保障我们工作场所的安全。如今,对于你从杂货店买的生菜的公共监管要比你从网络上下载的软件的公共监管要多得多。国会目前的法案要求成立一个数据保护机构,类似于GDPR要求的数据保护机构,这可能会对网络空间的数字保护形成必要的监督和强制执行。
 
对未能保护消费者数字权利的公司(而非消费者)进行处罚的其他立法也可以更有效地激励私营部门推动公共利益。如果你的信用卡被盗,很大程度上应是公司(而非卡片持有者)承担责任。对公司处以有意义的罚款并追究公司人员(特别是公司高层)的法律责任,将提供强有力的鼓励措施以激励公司加强消费者保护。重新优先关注公司将有助于我们从技术机会主义文化转变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技术文化。
 
公报:是否需要具体立法来解决当今最棘手的挑战,比如社交媒体上的假信息、假新闻等等?
 
伯曼:
 
你很难在网上解决现实世界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此外,如果解决方案不明确,立法也没有用。互联网上虚假信息和虚假新闻的根源事关自动信任、真相、道德的巨大挑战。
 
社交媒体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的语境,随之而来的是,许多我们用以审视我们所听到的线索的途径也被消除。在网上,我们可能不知道我们在和谁交谈,也不知道他们的信息从何而来。很多信息堆叠在一起。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有很多方式去验证信息,依据语境做出判断,利用交际动态来评估我们听到的内容。而这些很少在社交媒体上出现。
 
约束和控制科技的巨大力量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困难的。社交媒体公司在平台提供者(不为内容负责)和内容协调者(致力于消除仇恨言论、煽动暴力的信息等)两个角色之间摇摆挣扎。他们还没有找到进行内容管制的好方法。众包(让群众确定什么是有价值的)、第三方审查(采用事实核查服务)、资讯小组和公民本位的编辑委员会都面临着真相、信任和规模的挑战(仅仅是Twitter每天就会产生5亿条推特)。
 
促进数字技术的好处而规避其风险的的巨大挑战不仅仅是硅谷的难题。最终的解决方案需要以制定公众保护战略为目的,进行公域和私域的持续讨论。这种方法成功地为欧洲制定了最初的数字权利议程,最终促成了了多项数字权利倡议和GDPR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虽然GDPR在概念化和实施方面都远称不上完美,但它是迈向符合公共利益的技术文化的关键一步。
 

(编辑:随州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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